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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侯憶涵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侯順傑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春美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74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74 建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 段0 巷00○0 號房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分別為1/

4 、全部,下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33萬元,而系爭建物總面積為102.66㎡(約31.05 坪),則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246,500元(計算式:33萬元×31.05 坪=10,24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153,300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