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原 告 鄭智仁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謝昀成律師被 告 鄭智銘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簡瑜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所記載「訴訟代理人鄧啟宏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鄧啟宏律師本為被告鄭智銘之訴訟代理人,業於民國107年2 月14日以民事解除委任狀陳報其與被告解除委任關係。

是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