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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裕榮

陳玉華陳裕德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玉屏即陳仁杰之承受訴訟人

陳裕明即陳仁杰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玉屏、陳裕明間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06 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院前已於106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92,867 元(見本院卷二第84頁),並為判決如被上訴人聲明第1 至4 項所示,又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100,692,8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6,0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346,085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