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訴訟代理人 李靜芳被 告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兼 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陳章和被 告 曾信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記載為「被告曾信嘉住薪北市○○區○○路0 段00號3樓之1」,應更正為「被告曾信嘉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