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原 告 王文良原 告 王文種原 告 王柏森上列三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複代理人 張永福律師被 告 王三吉訴訟代理人 陳俊文律師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賴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