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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 告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以上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板橋區重慶國小、台灣台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就其訴之聲明第2、3項所示請求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4,755千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原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日期:201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