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 告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重慶國小法定代理人 張宗義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2、45頁)。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三審駁回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