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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怡安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王樹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