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兼反訴原告 國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煥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慈忠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77 號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229,200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是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32,
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