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複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被 告 陳尤純
陳玥彣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被 告 陳映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