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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被 上訴人 陳尤純

陳玥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404 號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