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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至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明純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436 號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93,927元(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為7,280,927 元,訴之聲明第2 項部分為9,413,000 元,合計16,693,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17-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