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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原 告 游律揚被 告 郭文雄

邱獻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返還已給付買賣價金等,惟系爭買賣契約第9條第3款已合意因該契約涉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