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陳鳳英訴訟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複 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被 告 何碧泉法定代理人 何俊武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麻敏萱律師法定代理人 何安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陳鳳英訴訟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複 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被 告 何碧泉法定代理人 何俊武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麻敏萱律師法定代理人 何安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