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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陳鳳英訴訟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複 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被 告 何碧泉法定代理人 何俊武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麻敏萱律師法定代理人 何安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日期:201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