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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原 告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被 告 李文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