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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原 告 GBJM Limited法定代理人 鍾厚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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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香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