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原 告 GBJM Limited法定代理人 鍾厚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柳慧謙律師被 告 邦中影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靜芬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