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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5號上 訴 人 邦中影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靜芬被上 訴 人 GBJM Limited法定代理人 鍾 厚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705 號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壹仟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