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7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717號原 告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被 告 黃朝昇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因營業辦公需要,於約民國89年左右,經債務人愛的世

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同意,於新北市○○區○○街○○○ 巷○○號之6 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物上方,加蓋附表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做為辦公室使用,此有原告當時之付款轉帳紀錄可茲為憑。系爭建物為原告所建造,原始起造人依法即為未保存建物之所有權人。今債務人與被告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33270號,下稱系爭強制執行),被告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財產,將原告所有系爭建物誤為債務人所有而予以強制執行,實嚴重侵害原告權益,原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撤銷就原告所有系爭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㈡並聲明:系爭強制執行就原告所有系爭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撤銷。

三、被告則以:㈠被告否認原告提出轉帳紀錄之形式及實質真正,且否認該轉

帳紀錄顯示之89年5 月16日轉帳新臺幣(下同)333 萬4,04

0 元與系爭建物有關,且從該轉帳紀錄亦看不出原告轉帳之對象及目的,原告與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相同,股東亦大致相同,兩家公司之資金轉移及調度應屬頻繁,自不得僅以該轉讓紀錄即逕認為原告出資興建系爭建物,況該轉讓日期係在主建物即新北市○○區○○段○○○ ○○○○○○○○○○○號興建完成前,與一般增建係在主建物完成後始開始興建之常情不同,且依系爭執行之拍賣公告記載系爭建物為原告承租使用,系爭建物應為債務人所有,而非原告所有。退步言之,系爭建物與主建物相通,外觀上無法區別,不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且對外出入須經由主建物1 樓至6 樓之樓梯或電梯及1樓大門方得出入,並無獨立之出入口,更無獨立之門牌號碼,不具使用上之獨立性,並非獨立之建物,為本件執行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同屬債務人所有,應與主建物併附拍賣,原告之訴並無理由等語置辯。

㈡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本院之判斷: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建物為其所出資興建之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事實負舉證之責。惟原告雖提出其所有、其上記錄原告於89年5 月16日轉帳333 萬4,040 元之玉山銀行存摺明細資料為佐,然被告否認該存摺明細資料形式上之真正,原告復未提出原本以證其文書之真正,已難認係可採,縱認原告確有於上開時間轉帳之事實,該轉帳之對象、目的亦無從自該存摺明細得知,自難憑此逕認原告有出資興建系爭建物之行為,況依原告提出系爭執行之拍賣公告,該公告關於使用情形一欄略謂「

二、…七樓至九樓為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七樓(1758公務用建號)現為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承租使用。…」等語,該系爭建物既為原告承租使用,益難認原告為所有權人。是本件依原告提出前開證據均無從認定系爭建物為原告出資興建,則原告以其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為由,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附表: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建物門牌 │及房屋層數│ │ │├──┼──────────┼─────┼──────────┼────┤│1758│新北市○○區○○段 │ (空白) │第6 層頂一層:853.05│ 全部 ││ │495 、496 、497 地號│ │合計:853.05 │ ││ │--------------------│ │ │ ││ │新北市○○區○○街 │ │ │ ││ │200 巷10號6 樓頂一層│ │ │ ││ │未登記建物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