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被 告 呂美德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被 告 蔡明財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被 告 陳文南
林秀蓉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錫銘上列被告陳文南、林秀蓉、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金上訴字第四○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六七二號、一○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四三、一九○七六、二二四六○號)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及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此有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12月27日院欽刑毅105金上訴40字第1050119792號函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