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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金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被 告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瑋伯訴訟代理人 周怡秀被 告 林家毅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被 告 詹世雄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被 告 孫國彰被 告 董正文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被 告 何一勤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賈鈞棠律師被 告 吳炳松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羅盛德律師被 告 江漢彰訴訟代理人 蕭珮郁律師

詹仕沂律師被 告 歐陽自坤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被 告 黃采蘋訴訟代理人 陳君慧律師複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被 告 游惠屏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被 告 劉鈞浩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被 告 顏維德被告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顏貫軒上列被告顏維德、顏貫軒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被 告 林華逸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2樓被 告 歐惠貞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被 告 李素雲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號9樓居新北市○○區○○路○○號1樓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複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被 告 戴冠南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段○○巷○○弄

○○號被 告 張涵郁 住新竹市○區○○路○○號5樓

居新竹縣○○市○○○路○段○○○號1樓被 告 吳昀達 住雲林縣○○鄉○○街○巷○號

居新北市○○區○○○街○號11樓被 告 賴世文 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號5樓

之2被 告 鄭漢森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號9樓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被 告 郭宗訓 住新北市○○區○○路○○號10樓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余瑞陞律師黃玟錡律師被 告 黃禮智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被 告 梁景榮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1樓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被 告 連仕滄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居新北市○○區○○街○○○號4樓被 告 張清淵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被 告 林美惠 住新竹縣○○市○○路○段○○○號13樓

居新竹縣○○市○○街○○○巷○○號5樓居新竹縣○○市○○○路○○號12樓被 告 梁喜紅 住臺中市○○區○○里○○鄰○街○○號被 告 蕭永金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被 告 林傳健 住桃園縣○○鄉○○村○鄰○○路○段

○○○巷○○○弄○○○○○號被 告 吳清源 住新竹縣○○市○○街○○○巷○○號被 告 黃裕昌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7

樓上列被告吳清源、黃裕昌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翁健祥律師陳育瑄律師被 告 陳慶田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被 告 李文祥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上列被告陳慶田、李文祥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洪佩君律師被 告 溫文進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上列被告梁喜紅、林傳健、溫文進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被 告 氮晶科技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街○○○巷○○號5樓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住新竹縣○○市○○街○○○巷○○號5樓

居新竹縣○○市○○○路○○號12樓住新竹縣○○市○○路○段○○○號13樓被 告 廖振淵 住桃園市○○區○○○路○段○○○巷○○

號居桃園市○○區○○街○○號被 告 張世杰 住新竹市○區○○街○○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蕭珮郁律師被 告 林政治 住苗栗縣○○鎮○○路○○○巷○弄○號

居台北市○○區○○○路○段○○○號12

樓被 告 黃裕峰 住新竹縣○○鎮○○路○○○巷○○號

居臺北市○○區○○○路○段○○○號12

樓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2

樓法定代理人 郭政弘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2

樓上列被告林政治、黃裕峰、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陳維鈞律師被 告 賴永吉 住臺北市○○○路○段○○○號14樓被 告 周銀來 住臺北市○○○路○段○○○號14樓被 告 正風聯合會計事務所

設臺北市○○○路○段○○○號14樓法定代理人 賴永吉 住臺北市○○○路○段○○○號14樓上列被告賴永吉、周銀來、正風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廖正幃律師被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3樓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住臺北市○○○路○段○○○號3樓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被告林家毅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林家毅、詹世雄、孫國彰、董正文、何一勤、吳炳松、江漢彰、歐陽自坤、黃采蘋、游惠屏、劉鈞浩、顏維德、顏貫軒、林華逸、歐惠貞、李素雲、戴冠南、張涵郁、吳昀達、賴世文、鄭漢森、郭宗訓、黃禮智、梁景榮、連仕滄等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4年12月31日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818、17236、21391、26384、26573、26800、2995

6、32060、32064、33927、34457、34465號檢察官起訴書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