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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68號上 訴 人 蔡敦瀚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夏元一律師被上訴人 徐偉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涉有恐嚇取財、傷害、恐嚇、殺人未遂、毀損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5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日期: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