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48號上 訴 人 翁少洋即翁毓軒上 訴 人 温芷芸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複代理人 葉慶媛律師被上訴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張兆光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