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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簡聲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聲字第319號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相 對 人 陳靜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聲請人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遷址至桃園市○○區○○○路○○號4 樓,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30條第

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1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