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6號聲 請 人 欒中文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徐仲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徐仲進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貳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仲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民法第113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97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徐仲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經登報在案。又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查明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公示催告並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茲因被繼承人已無財產,鈞院民事執行處業已定於106年1月25日進行分配,爰向鈞院聲請酌定報酬,並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規費繳款單、公示催告聲請狀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徐仲進之遺產管理人,並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975號裁定影本及公示催告聲請狀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卷宗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3,5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規費繳款單及廣告收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而被繼承人徐仲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調查遺產、公示催告及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複雜,又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2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規費、登報費、匯費等),即屬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