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47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債 務 人 范維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肆萬玖仟
壹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遲延違約金參佰壹拾玖元。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叁拾萬
壹仟貳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三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