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20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82號債 權 人 陳猷華債 務 人 彭秀芬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所依據之租賃契約或退還費用契約之書面等足釋明債權存在之資料。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