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518號債 權 人 曾豐偉債 務 人 李欣霖債 務 人 李欣怡債 務 人 李俐前列李欣霖、李欣怡、李俐共同法定代理人 裴燕鳳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已依本件請求之依據即委任契約書第參點第二項之2.
3.約款,實際取回現金、股票、債權及其他可易為金錢之權利予債務人,因而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之釋明( 應含動產被第三人占有之情形、取回之方式及時間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