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聲 請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李超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追加分配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追加分配程序之管理人,爰斟酌本件追加分配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