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 江寅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 理 人 林曜辰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10理 由11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12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13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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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民國106年8月25日106年消債清字第154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查本16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17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且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告確18定,並由本院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民國19107年11月19日公告分配表暨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保管款20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21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2官提出異議。23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2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第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