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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家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江陳慎

江煥鏗江煥銘江煥洋共同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相 對 人 林盈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遺囑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4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303號受理在案,相對人嗣後撤回上訴,並確定在案。惟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手極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確定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0,998元、第一審審理中向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查詢手續費400元,核屬訴訟程序中必要費用,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1,398元(計算式:20,998+400=21,398),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