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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44號聲明異議人即 聲請人 寧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泰相 對 人 宙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邦城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應賠償聲明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末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人異議理由略以: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131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原裁定漏未審酌,為此聲明異議。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建字第5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字第4 號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明異議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明異議人負擔4 分之1,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873 號廢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終經台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

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即聲明異議人負擔5 分之1 ,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裁定漏未審酌第三審律師酬金,顯非合法,應自為撤銷。相對人應賠償聲明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計算書: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17,830元│由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 26,745元│由相對人預納。 │├───────┼───────┼───────────────┤│第三審裁判費 │ 24,072元│由聲明異議人預納。 │├───────┼───────┼───────────────┤│第三審律師酬金│ 30,000元│由聲明異議人委任並預納(業經最││ │ │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1319號││ │ │裁定核定酬金為30,000元)。 │├───────┼───────┼───────────────┤│合 計│ 98,647元│ │├───────┴───────┴───────────────┤│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一、第二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824 元。 ││ 第二審判決聲明異議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相對人未就敗訴部分17││ 8,531 元上訴,該部分先行確定。 ││ (計算式:26,745×178,531 ÷1,690,500 =2,824 ) ││二、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883 元。 ││ (計算式:17,830×178,531 ÷1,690,500 =1,883 ) ││三、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即││ 聲明異議人負擔5 分之1 ,是聲明異議人應負擔18,788元。 ││ (計算式:98,647-2,824 -1,883 =93,940。93,940÷5 =18,7││ 88) ││四﹑關於本件訴訟費用,聲明異議人應負擔18,788元;是兩造可互為請││ 求之金額,經抵銷後,相對人應賠償聲明異議人35,284元。 ││ (計算式:54,072-18,788=35,284)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