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3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寶珠代 理 人 陳志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呂邱秋、呂文和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呂邱秋、呂文和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邱秋、呂文和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83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呂邱秋、呂文和間經本院以83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惟上開案號實為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邱秋、呂文和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之判決,非假扣押裁定。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未查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邱秋、呂文和間曾有假扣押裁定事件繫屬於本院。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通知聲請人陳報假扣押裁定之法院及案號,惟聲請人於合法收受後,逾期仍未陳報假扣押裁定案號,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