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聲 請 人 姚永銅代 理 人 蔡譯智律師複 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即失蹤人詹氏樹蘭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失蹤人詹氏樹蘭之財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五)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43 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在外多年音訊不通之人自可認為失蹤人(司法院院解字第3445號解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失蹤人詹氏樹蘭(下稱相對人,年籍資料詳見附表)共有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因本件聲請人欲就上開土地為分割,然詹氏樹蘭為日據時期大正4年0月0日生(即民國0年0月0日生),現行方不明,無相關除戶資料,依前開地籍謄本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失蹤前最後住所地為「台北州海山郡板橋庄後埔249番地」,若未為詹氏樹蘭選任財產管理人,聲請人上揭分割土地事件必無法遂行,爰請求依法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相對人詹氏樹蘭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土地登記簿
影本與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財管字第 10號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移送管轄至本院,彰化地院業向相關單位調閱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暨健保等資料,均查無相關記錄,彰化地院並依職權發函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彰化縣和美、彰化、線西、鹿港、員林戶政事務所、台北市大同區、中正區、萬華區、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及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請其提相關地籍戶政資料,但仍未能查明相對人進一步之資訊,又無資料證明其已死亡,亦無家事事件法第143條第1項所定順序之財產管理人,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財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㈡至財產管理人之人選,雖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表示無意願擔
任,有該署106年 6月21日台財產北接字第10600162210號函在卷可查。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係依國有財產法第 9條設立之機關,依法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而所謂國有財產,係指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利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又該法所指之權利,則係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而言,此觀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 1項第4款規定自明,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所取得之財產或財產上之權利,均屬國有財產之範圍,而為國有財產署職掌之業務範圍,即應積極辦理,且為避免其後由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將遺產轉交給遺產管理人時徒增程序上之繁複,並為確保上開財產得以確實歸入國庫,是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以保障程序之公正、公信,應屬妥適。是聲請人所為聲請,依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附表:
┌──┬───┬─────┬─────┬─────┬─────────┐│編號│失蹤人│出生年月日│收養人姓名│收養日期 │設籍地址 ││ │姓名 │ │ │ │ │├──┼───┼─────┼─────┼─────┼─────────┤│1 │柯氏樹│大正4年8月│柯秋 │大正6年4月│台中州彰化郡線西庄││ │蘭 │5日 │ │10日 │埤子墘字埤子墘356 ││ │ │ │ │ │番地 │├──┼───┼─────┼─────┼─────┼─────────┤│2 │陳氏樹│大正4年8月│陳錫奎 │大正10年10│台中州彰化郡和美街││ │蘭 │5日 │ │月23日 │塗厝庄字塗厝882番 ││ │ │ │ │ │地 │├──┼───┼─────┼─────┼─────┼─────────┤│3 │詹氏樹│大正4年8月│詹椿柏 │大正12年4 │台中州彰化郡彰化市││ │蘭 │5日 │ │月18日 │彰化字北門外210番 ││ │ │ │ │ │地 │├──┼───┼─────┼─────┼─────┼─────────┤│4 │辜氏樹│大正4年8月│辜皆的 │大正13年9 │台中州彰化郡鹿港街││ │蘭 │5日 │ │月5日 │鹿港字248番地 │├──┼───┼─────┼─────┼─────┼─────────┤│5 │許氏樹│大正4年8月│許嘉鼎 │大正14年3 │台中州員林郡員林街││ │蘭 │5日 │ │月2日 │大埔厝203番地 │├──┼───┼─────┼─────┼─────┼─────────┤│6 │施氏樹│大正4年8月│施注 │大正15年7 │台中州彰化郡鹿港街││ │蘭 │5日 │ │月1日 │鹿港字大有口245番 ││ │ │ │ │ │地 │├──┼───┼─────┼─────┼─────┼─────────┤│7 │江氏樹│大正4年8月│江標 │昭和4年10 │台北州台北市大稻埕││ │蘭 │5日 │ │月1日 │太平町三丁目215番 ││ │ │ │ │ │地 │├──┼───┼─────┼─────┼─────┼─────────┤│8 │林氏樹│大正4年8月│林慶芳 │昭和5年11 │台北州台北市蓬萊町││ │蘭 │5日 │ │月1日 │224番地 │├──┼───┼─────┼─────┼─────┼─────────┤│9 │楊氏樹│大正4年8月│楊篤送 │昭和7年4月│台北州海山郡板橋庄││ │蘭 │5日 │ │15日 │後埔249番地 │├──┴───┴─────┴─────┴─────┴─────────┤│備註: ││以上編號1至9係失蹤人詹氏樹蘭被收為養女之次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