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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許 稟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北訊科技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以一○五年度司字第七十二號裁定所選任北訊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許稟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北訊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5 年度司字第72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北訊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與北訊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7 月11日後即無營業稅申報事務之委任關係,蓋因無法取得北訊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聯絡資訊,且102 年6 月初聲請人為北訊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申報

102 年5 月、6 月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一直未取得勞務報酬,及無法聯絡上公司相關人員,無法得知北訊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狀況,基於無法對北訊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實質掌握,實無意願擔任清算人,故爰依法聲請解任等語。

二、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82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有限公司之清算所準用,同法第113 條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106 年2月13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字第72號裁定選派為北訊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陳明無就任北訊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之意願,且聲請人自選派至今,未曾進行任何清算事務,亦經本院調閱上開選派清算人卷宗審閱查核無訛。本院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衡酌聲請人無擔任北訊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之意願,且與北訊科技有限公司間亦尚有債務關係等利益衝突之情,如仍強令聲請人擔任,亦難以善盡其職責,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恐有損害北訊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是本院認確有解任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以保護北訊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債權人之整體利益。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解除聲請人為北訊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