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北訊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為北訊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北訊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北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訊公司)業經經濟部民國104年03月11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22133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因該公司未依公司法第79條但書規定,以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應按同條前段規定,以該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惟該公司僅由一人股東陳麒嶼所組成,陳麒嶼已於102年8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陳瑜婷、陳逸凡均為未成年人,另於105年3月17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3235號函復無受理陳麒嶼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等事件,依財政部0000000台財稅字第10000157310號函釋,有限公司不得以未成年股東為清算人,致陳麒嶼之繼承人無法充任北訊公司之清算人,故該公司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及第80條前段規定定其清算人。聲請人為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滯報通知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滯報通知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補報通知書及往後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北訊公司之清算人,雖前經鈞院於106年2月13日以105年度司字第72號民裁定第三人許稟為北訊公司之清算人,惟許稟並未承諾擔任北訊公司之清算人,且以抗告狀及陳報狀表明拒絕擔任清算人之意,經鈞院於106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解任在案,又本件業經函詢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有無會計師有意願擔任本件清算人,且經其覆函表示並無會員有此意願。截至目前為止聲請人查無適當繼承人或可供選任為北訊公司清算人,聲請人為稅捐稽徵機關,為北訊公司之租稅債權人,與該公司屬對立關係,無擔任清算人之法定職掌,聲請人若被選派為北訊公司之清算人,將造成租稅債權人與債務人同屬一人,核有不妥,且北訊公司查無財產,無法支付律師、會計師執行業務之費用,經調查無律師有意願擔任本件清算人等語。
三、查北訊公司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現為廢止登記,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且其公司章程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而北訊公司欠稅,陳麒嶼為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其法定繼承人有陳瑜婷、陳逸凡二人,復皆為未成年人,依財政部0000000台財稅字第10000157310號函釋意旨,有限公司不得以未成年股東為清算人,北訊公司之章程亦無清算人之規定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北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章程、陳麒嶼除戶戶籍資料及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5年3月17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3235號函、欠稅總歸戶查詢表、本院106年2月13日105年度司字第72號裁定、106年3月16日106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會計師公會函覆資料、北訊公司財產資料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北訊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酌結果,認陳麒嶼之姊甲○○係00年出生,現正值壯年,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北訊公司之事務,且在北訊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及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甲○○為北訊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