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9號聲 請 人 高銘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達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志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達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達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達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峻,並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經股東臨時會同意解除清算人職務,並選任簿冊保管人為李志仁,爰聲請鈞院指定李志仁為達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106 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委託書、股東臨時會簽到簿、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及帳冊清表、李志仁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25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6 年度司司字第386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李志仁為達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依首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7-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