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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原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林建男

黃輝煌被 上訴人 丁俊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權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林建男、黃輝煌均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日期:2018-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