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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再易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7號再審原告 李豐裕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代位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於106年10月18日提起再審之訴之起訴狀所列被上訴人林純精既於起訴前已死亡(106年9月16日),而無權利能力,再審原告復未於訴狀載明其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其起訴程式自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張兆光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