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0號上 訴 人 林淑玟被 上訴 人 鴻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佳蓉被 上訴 人 虹暉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傑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故意侵權損害行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6,825 元,尚不足19,177元;另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裁判日期:201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