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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8號原 告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原 告 全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被 告 張倉琳

張火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但被告張火裕如以新台幣陸拾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張火裕如以新台幣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