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1號原 告 姚連昆以上原告與被告黃文清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黃文清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4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文清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