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1號原 告 姚連昆被 告 黃文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 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及原告親自於桃園縣警察局迴龍派出所簽名領取之該派出所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影本1 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