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65號原 告 何秉錡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複代理人 陳愷閎律師被 告 陳泳成即馬克餐飲店訴訟代理人 曾大殷
陳依萍黃筠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65號原 告 何秉錡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複代理人 陳愷閎律師被 告 陳泳成即馬克餐飲店訴訟代理人 曾大殷
陳依萍黃筠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