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聖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秀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學營間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20
7 號請求勞保給付損失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846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7,605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