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7號原 告 劉學營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楊貴智律師被 告 中聖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秀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給付損失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5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