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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34號原 告 謝佳妤被 告 鄉根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永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區○○○路○○○號,有民事起訴狀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裁判日期: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