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 岳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顏世南被 上 訴 人 陳泰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日期: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