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華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71號返還服務津貼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院以106 年度勞訴字第71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28,894 元暨法定利息。又上訴人上訴聲明本院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100,709 元部分廢棄。是以,上訴利益金額即為328,185 元(計算式:428,894 -100,709 =328,185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5,
295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