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曾秉鈞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熊妤芹聲請指定夫妻住所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曾秉鈞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熊妤芹聲請指定夫妻住所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