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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婚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曾秉鈞相 對 人 熊妤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夫妻住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指定夫妻住所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30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聲請人(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復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裁判案由:指定夫妻住所
裁判日期:2017-08-10